周庭由於在參選表格政治聯繫一欄寫上「香港眾志」而被取消資格,清楚不過,原因根本是「莫須有」。當局不外擺明車馬,繼續把他們不見容的政治組織和人物趕入窮巷,上次是梁天琦,這次是周庭。
表面上,周庭是「香港眾志」中堅分子,當局便認定她相信民主自決香港前途的主張,而自決又等同於獨立,因此橫遭剝奪參政的權利。不少人批評此舉是政治株連,選舉主任也從未給周庭答辯的機會等等,但大家不必在這些枝節上著眼,問題反而是,要求2047年香港前途自決根本並無不妥。政府卻視此如政治原罪,才是最不妥當的地方。
其實《基本法》無提及2047年怎麼辦,但即使寫明不容許香港人自決前途,亦不能說《基本法》絕對不能改變。不要忘記,《基本法》包含修改該法的條文,規定須通過既定程序便可以修改。無疑,人大常委寧願解釋《基本法》也不願修改它,但無論有多難,總不能說《基本法》不可能修改,更不該認定,一些《基本法》沒有但可按其程序修改的想法,絕對不能提出,否則便看作不擁護《基本法》了。果如是,一些政策倡議,如取消新界原居民的權益、改變低稅收制度、改由香港審批單程證、廢除功能組別選舉等等,都同樣被視為不擁護《基本法》,那豈非十分荒謬?
即使退一萬步,《基本法》講明不容自決也不容修改,但支持民主自決與擁護《基本法》其實可以並行不悖。《基本法》規範1997年後50年內香港實施「一國兩制」的原則和規範,而民主自決是要決定這50年後香港可以怎樣走下去,兩者在時序上並不重疊。
「香港眾志」提出2047年後由自決決定前途,也不影響他們在此之前擁護《基本法》,而北京可以反對香港人自決,但這是政治考慮,與抵觸《基本法》無關。縱覽《基本法》全部條文,沒有一條觸及2047年以後的香港,更不要說禁止自決的條文。那麼主張2047年自決,又何來違反《基本法》?
即使再多退一萬步,就算《基本法》規定永不讓港人自決,也永不會修改,主張前途自決始終是政治訴求,也是言論自由的一部分,怎也不能任意打壓。主張者觀點上政治不正確,但只要依循現行制度活動,沒有破壞社會秩序,更沒有訴諸暴力爭取自決,在行為上,便是尊重按《基本法》建立的體制和秩序。
相反,一些人口頭上政治正確,但若如律政司司長鄭若驊那樣一而再知法犯法,實際上是以行為抵觸法律,並且顛覆律政司司長維護法治的尊嚴,以至敗壞整個特區政府信譽,他們才該被視為不擁護《基本法》。倘若鄭若驊也可以保住名位,說出自己信念的年青人,何以連參選資格也沒有?
說穿了,政府根本橫蠻無理,這次除了繼續思想審查,然後以言入罪,更是變本加厲,將針對範圍由港獨擴大至自決支持者,並且由組織引申到其成員,以求一網打盡。同時,被取消資格者不僅事前不知悉遊戲規則,給政府盯上後也不讓他們解釋,想做識時務者中途「變節」也苦無機會。更不堪的是,只要政府認定你一天支持自決便一生一世,永不翻生,結果是變相剝奪參選人終身的政治權利。(受限篇幅文有刪節)——轉自「自由亞洲電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