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限制出境、出海部分,司法院16日表示,本週已召開「刑事程序制度研議委員會第六次會議」,研議在刑事訴訟法中增訂限制出境、出海專章,並對限制出境、出海的罪名設下限制,刑事廳將再行預擬相關配套條文,送交下次刑事程序制度研議委員會討論。
司法院表示,刑事訴訟法中宜另訂獨立專章,規範偵查及審判中之限制出境、出海處分,先規範偵查及審判中為保全被告及犯罪嫌疑人到案前之逕行限制出境、出海及其決定程序,至於作為羈押替代處分之限制出境、出海,則可另行規定準用本章之規定。
司法院也指出,與會委員多數認為,限制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出境、出海之法定要件,可參考刑事訴訟法逕行拘提之要件,並對限制出境、出海之罪名限制;至於限制出境、出海通知部分,宜於一定期限內,以書面通知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但住居所不明而不能通知者,自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