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有媒體報導租賃新法月底上路後,私契將失效,對此,內政部特別澄清,「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簡稱租賃條例)將於今年6月27日上路,條例施行前已簽訂的租賃契約,其條款內容不適用租賃條例規定;施行後始簽約或換約者,則應依租賃條例規定,媒體報導應屬誤解。
內政部表示,租賃條例生效前,除民法、土地法等租賃關係基礎規範外,僅有具消費關係的租賃(即房東屬以出租為業的企業經營者)應受「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的限制。
內政部說,今年6月27日租賃條例生效後,非具消費關係的住宅租賃(即房東屬非企業經營者之個人或團體或承租人轉租(即俗稱之二房東)住宅之情形)亦應受租賃條例之規定及「住宅租賃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之限制。
依租賃條例規定,今年6月27日後新訂的租賃契約條款,應依前述約定事項來簽訂。若應約定事項沒有記載於租賃契約中,該事項仍構成契約之內容;反之,不得約定事項卻記載於租賃契約中,該部分之記載即屬無效,以確保住宅租賃契約的公平合理。
內政部提醒,依租賃條例第40條第3項規定,條例施行前已訂定的租賃契約,其租賃期間持續至條例施行之日以後者,不適用租賃條例規定。但租賃當事人仍得依契約自由原則,自行約定是否適用新公告租約事項。
為減少房屋租賃糾紛,兼顧租賃當事人權益,內政部呼籲,民眾於簽訂租賃契約時,除應觀察周邊環境、檢視屋況外,應詳閱契約書內容,並盡量採用內政部版「住宅租賃契約書範本」訂約,以保障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