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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景區觀光保育費上路 每人最高收200元

【記者張原彰/台北報導】為減輕景點垃圾等保育問題,交通部29日預告訂定「觀光地區與風景特定區及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觀光保育費收取辦法」,明訂觀光景點保育費收取標準,收取保育費的景點如是五十萬人次以上規模的景點,每次每人最高可收200元。

交通部表示,可收取觀光保育費的景點,包括:觀光地區、風景特定區、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主管機關必須公告一定範圍,對進入旅客收取觀光保育費。

交通部表示,旅客進入公告收取觀光保育費的範圍前,得先繳納觀光保育費,並應於入口處出示已繳納或得免收等證明文件,才可以進入景點。免收保育費包括:當地設籍居民、公務需求者、未滿三歲者或身高未滿90公分的孩童等。

交通部表示,會以該區的年遊客數作為收費基準,未達十萬人收30至60元。十萬至五十萬人次,則每人收60至120元。五十萬人次以上,每人收120元至200元。另外,本國與外國籍、假日與非假日、尖峰與非尖峰的收費基準可能也會有所不同。

觀光局表示,目前以離島地區,包括:小琉球、澎湖和蘭嶼等,推動可能性較大,最快明年可試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