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3日上午表示,近期將於《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增列「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及「儲蓄投資」等4項特別扣除額,預估有149.6萬戶受惠,民眾於明年5月申報所得稅時可適用。
根據現行《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4條規定:「基本生活費不得課稅」,財政部每年皆公布基本生活費金額與其計算基準;去年立法院審查時,是以「免稅額、扣除額、薪資特別扣除額」這3項為基準,計算出今年的基本生活費。
吳蓮英說明,因有民間專家學者指出,參考司法院釋字第745號解釋文(俗稱林若亞條款),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中已包括「為取得薪資的必要成本費用」,這筆費用已經支出,就無法再視為基本生活費,因此政府在計算時應將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排除。
因此財政部今年做出修正,除了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排除之外,並增加「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及「儲蓄投資」等4項特別扣除額,納入基本生活費的計算。
財政部預估新制上路後,受惠民眾達149.6萬戶,但稅損將從舊制的新台幣4.32億增加到42.56億元;吳蓮英表示,新制對於受撫養親屬較多,且未適用特別扣除額的家戶比較有利。
中華經濟研究院院長吳中書3日受訪時則表示,政府減稅的做法在他國已有實證案例,證明對景氣有擴張效果。他提到,美中貿易戰和美國聯準會(Fed)升息對市場形成心理壓力,對下半年的經濟影響會越來越明顯,因此政府在明年5月課稅時,若能適度地讓民眾減稅額度增加,確實會對內需形成支撐效果。◇
《納保法》修法前後差異
●前提:
一、主計總處公布106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為新台幣16.6萬元。
二、以沒有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及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的雙薪4口之家為例。
●舊制:
基本生活費每人16.6萬X4人=66.4萬元
扣除額(免稅額8.8萬X4+標扣額12萬X2+薪扣額20萬X2)=99.2萬元(高於基本生活費)
66.4萬-99.2萬=-32.8萬
扣除額高於基本生活費,故申報所得稅時,無基本生活費可扣除。
●新制(排除薪扣額):
基本生活費每人16.6萬X4人=66.4萬元
扣除額(免稅額8.8萬X4+標扣額12萬X2)=59.2萬元(低於基本生活費)
66.4萬-59.2萬=7.2萬
申報所得稅時,基本生活費7.2萬元可扣除。
資料來源:財政部 記者郭曜榮/製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