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任台北市議員的中華統促黨成員李承龍,日前到台北市北投逸仙國小,打碎校門前兩隻石狛犬。台灣高等法院9日認定石犬歷史意義非高,但李承龍至今否認犯行,也未賠償國小,依毀損罪判刑4月得易科罰金,不得緩刑,全案定讞。
高院開庭時,李承龍坦承有敲毀石狛犬犯行,但主張是言論自由範疇,甚至指所為是反諷言論自由已過頭,「過度的言論自由就不是言論自由」,此案逸仙國小並無兩隻石狛犬的所有權,並非拾獲即有所有權,並稱「整個事件荒謬到極點」。
不過,高院判決指出,李承龍等人持榔頭敲打逸仙國小所有的石狛犬行為,造成嚴重損害,縱使李承龍等人主張欲表達反對日本殖民統治的皇民思想的理念,仍應採其他合法、和平和理性的方式表達,不得以侵害他人基本權利的方式為之,明顯已逾國家保護言論自由的最大範疇,並非憲法保障的象徵性言論。
最終法院認定,李承龍等4人觸犯毀損罪,導致2隻石犬頭、背、腳、尾等處碎裂,且使用暴力方式顯已逾越保護言論自由的最大範疇,因此各判刑5月、4月不等,均得易科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