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日前通過監委王美玉的提案,糾正法務部,嚴重侵害訴訟當事人的基本人權。王美玉14日召開記者會表示,檢察機關將「證人」視為有犯罪嫌疑拘提到場後,可以不准證人離開,且不受《憲法》第8條所定24小時人身自由保障限制,造成證人地位比起被告還不如的現象。
王美玉說,現行規定被告有緘默權,可聘請律師,證人則沒有律師在場權,致實務常變相採用「他」字案方式,以法未明定的「關係人」身分進行通知,甚或假借「證人」而剝奪「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的緘默權與接近律師的權利。被傳喚者法律地位究竟是「被告」、「證人」或「關係人」,均由檢察機關認定。
王美玉解釋,「他」字案法源僅為行政規則,並無任何法律依據,但卻採用刑事訴訟法所定的強制偵查手段,包括搜索、扣押、傳喚、拘提或長期監聽,但卻可以不受到《刑事訴訟法》所定終結偵查的處分,而採非法律的行政簽結方式,使訴訟當事人無從救濟。
她表示,台灣自詡為民主法治國家,用「他字案」制度來擺脫《刑事訴訟法》的規範,明顯已違反《憲法》人身自由保障與違反公平法院原則,因此糾正法務部,要求立即檢討改善,以保障訴訟當事人基本人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