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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語言通過立法 將列入國教課程

【記者吳旻洲、徐翠玲/台北報導】為保障學生學習母語的選擇權,立法院25日三讀通過《國家語言發展法》。文化部指出,條文中明訂不會強迫學校必須對學生教所有語言,也不會要求學生學習所有語言。不過,條文也給予學校教育3年半的緩衝期,該期間相關部會將持續研議具體實施內容。

三讀通過條文定義「國家語言」範疇,是指台灣各固有族群使用的自然語言及台灣手語。國家語言一律平等,國民使用國家語言應不受歧視或限制。

條文也明訂,政府應獎勵出版、製作、播映多元國家語言的出版品、電影、廣播電視節目及各種形式通訊傳播服務;政府捐助從事傳播的財團法人應提供國家語言多元服務,並得設立各國家語言廣播、電視專屬頻道及各種形式通訊傳播服務。

另外,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召開國家語言發展會議,研議、協調及推展國家語言發展事務;對於面臨傳承危機的國家語言,政府應優先推動其傳承、復振及發展等特別保障措施;政府應定期調查、提出國家語言發展報告,建置國家語言資料庫;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會同主管機關,研訂標準化的國家語言書寫系統。

本法也規範,保障學齡前幼兒教育學習國家語言機會;學校教育得使用各國家語言為之;應獎勵大專校院、研究機構開設國家語言相關課程及進行相關學術研究。

條文明訂,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應於國民基本教育各階段,將國家語言列為部定課程,但需經各校課程發展委員會討論列入學校課程計畫,並報各該主管機關備查。這部分將等到12年國教108年新課綱開始實施3年後正式上路。

經參酌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落實語言平等相關規定,國家語言發展法明訂,國民參與政府機關行政、立法及司法程序時,得使用其選擇的國家語言;政府機關應於必要時提供各國家語言間的通譯服務,並積極培育各國家語言通譯人才。

鄭麗君:復振國家語言不容緩

文化部長鄭麗君表示,這是台灣歷史性的一刻,也是政府積極推動國家語言,保存台灣語言文化多樣性及落實文化平權精神的重要宣示。立定此法的目標在於傳承、維繫多元語言文化的發展,保障各族群母語使用者的教育、傳播與公共服務權利,讓每位國人都能以使用自己的母語為榮。

「台灣的多元語言文化是我們的共同資產,不應任其瀕臨滅亡。」鄭麗君說,國家語言復振工作刻不容緩,她上任後,設置「國家語言發展科」,推動《國家語言發展法》的立法,並在立法過程中,推動國家語言發展相關措施,例如:強化公共資源服務、營造友善使用環境等,希望能盡早推動各國家語言的傳習及復振,避免任何一種國家語言因時代變遷逐漸凋零。

文化部指出,《國家語言發展法》的立法精神,在於確保面臨傳承危機的族群語言得以保存、復振及平等發展,並非指定「官方語言」,而是從多元語言保存及文化永續發展觀點進行規劃,期使台灣各固有族群使用的自然語言和台灣手語等,皆能獲得傳承與發展保障。

《國家語言發展法》重點,包含政府應定期召開國家語言發展會議、優先推動面臨傳承危機國家語言的傳承與復振措施、建構國家語言調查機制及資料庫、保障學齡前國家語言學習機會、規劃國民基本教育各階段國家語言課程及學習資源、保障國家語言傳播權、補助與獎勵民間推廣國家語言等相關規定。

文化部表示,《國家語言發展法》並未以法律明列各固有族群的語言名稱,即是尊重各族群使用者慣常使用的命名權。語言名稱將在未來訂定施行細則時,經由持續性調查研究,並廣納各方意見、凝聚共識後,細緻定位各稱謂指涉意涵,以「多元共存」為原則,而非「互相代表」。

文化部進一步提到,《國家語言發展法》保障學生學習母語的選擇權,但不會強迫學校必須對學生教所有語言,也不會要求學生要學習所有語言;授權地方政府依在地需求,提供必要的國家語言公共服務,但不會要求所有公共服務都必須使用所有語言。《國家語言發展法》施行後,教育部國教署預計於2022學年度實施國家語言課綱,在12年國民教育各階段,將國家語言列為部定課程,讓學生擇一學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