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2日通過「揭弊者保護法」草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行政院長蘇貞昌表示,揭弊者保護是促廉反貪的重要機制,同時也為回應社會各界期待,彰顯國家對廉能政府的重視。請法務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及社會各界溝通,早日完成立法程序。
蘇貞昌指出,「揭弊者保護法」明定公私部門揭弊範圍、程序及揭弊者權益保護等規範,鼓勵勇於揭發弊端、協助打擊不法,同時有助保護揭弊者工作權益不受侵害、生活不受影響。
「揭弊者保護法」草案共19條,特色包括保護從優、處罰從重;草案列出公部門弊端項目,包含公務員貪瀆犯罪行為、影響國計民生、危害公共健康與安全等涉及公共利益之犯罪與違規行為等;擴大內部揭弊者適用範圍,將僱用、定作、委任關係均納入揭弊者範圍保護。
層次性通報程序,第一層採內部通報併行機制,受理揭弊機關為內部主管、首長,或其指定人員跟檢察機關、司法警察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監察院、政風機構;第二層受理揭弊機關包含民意代表、媒體等,以作為第一層揭弊失靈的補正措施;此外,重視工作權保障,對工作權的具體保護措施包含回復職務、工資補發及損害賠償等請求權。
關於「揭弊者保護法」與現行法規的差別,法務部表示,「揭弊者保護法」是針對內部揭弊者揭弊權利的行使保障,《證人保護法》是基於偵審程序進行,這是人證的保全必要措施,兩者在立法目的和保護權益都不一樣,沒有疊床架屋、重複立法的問題。
至於「揭弊者保護法」針對揭弊者回復職場有困難,對民間企業揭弊者的保障是否足夠?法務部指出,「揭弊者保護法」強調保護從優、處罰從嚴,也就是爭取3個月以上的待業補償金,來終止勞務契約,這是特別考量。當然已經撕破臉了,揭弊者再回復原來的職位這是強人所難,但依《勞基法》應有的資遣費、退休金標準不會減少,如果有更優厚的保護那就從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