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統一促黨黨員李承龍等四人,因106年到北市北投逸仙國小,破壞校門前兩尊「石狛犬」而遭校方提告,於107年遭判刑。石狛犬修復後,校方向李承龍等四人求償修復費新台幣22萬元,台灣高等法院20日審酌李等四人負連帶賠償責任判賠22萬元定讞。
曾任台北市議員的李承龍與統促黨成員邱晉芛因個人政治傾向,於106年5月28日晚間持鐵鎚敲爛兩隻石狛犬的腿部等處,導致碎裂、剝落,並當場遭警查獲;29日被士林地院聲押獲准。同黨成員王啟鑌、呂承遠得知後心生不滿,30日凌晨也赴逸仙國小,由王持木棍敲擊左側石狛犬,呂持在一旁拿手電筒照明,還開直播證明。
四人的律師團指出,敲擊石狛犬行為屬「象徵性言論」,也是言論自由,應受憲法保障。
但高院認為,敲打逸仙國小所有的石狛犬行為,造成嚴重損害,縱使李承龍等人主張欲表達反對日本殖民統治的皇民思想的理念,仍應採其他合法、和平和理性的方式表達,不得以侵害他人基本權利的方式為之,明顯已逾國家保護言論自由的最大範疇,並非憲法保障的象徵性言論。
二審台灣高等法院107年10月認定,石狛犬經台北巿文獻會審議後,未列為一般古物,歷史意義及文化價值不高;但李承龍等人否認犯行、沒有悔意、也未與校方和解,且李承龍、邱晉芛曾因毀損八田與一銅像遭判刑定讞,又再犯本件,因此判李、邱晉芛均4個月徒刑,王啟鑌、呂承遠各判拘役70天、50天,均可易科罰金定讞。
逸仙國小在二審刑事審理期間,提起附帶民事求償部份,高等法院考量兩隻石狛犬的修復金額共22萬元,20日判李等四人應連帶賠償22萬元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