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防堵中共對台進行全面統戰、利用民主反對民主,民進黨立委陳亭妃、莊瑞雄、蘇震清等16位立委共同提出《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修正草案。條文明定若為中共黨政軍機構或團體從事危害國安的政治宣傳,將可處3年至10年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700萬元以下罰金。立法院院會27日將草案交付內政委員會審查。
草案條文明定,台灣人民、公法人與私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均不得為中共黨務、軍事、行政、具政治性機關、團體或涉及對台政治工作、影響國家安全或利益之機關、團體或其派遣人的代理人,也不得替中共黨政軍及具政治性機關團體或其代理人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政治宣傳,或接受其指示或委託而為之。
此外,我國人民、公私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也不得出席或參加中共黨政軍機關、團體或其代理人舉辦、共同舉辦的會議,發表危害國家安全之決議、共同聲明或相應聲明。
條文中授權各主管機關,若有事實合理懷疑人民、公私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是中共代理人,應通知其本人或負責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職員到場詢問,必要時,並得命其提出相關資料。
若違反上述規定,將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700萬元以下罰金;若是被主管機關要求到場詢問,卻無正當理由而未到場、不答覆、虛偽陳述、拒絕提交資料,也可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另外,陳亭妃等人也同步提案修正「廣播電視法」、「有線廣播電視法」及「衛星廣播電視法」等「廣電三法」,草案條文明定,與我國交戰或武力對峙之國家、政府,或其人民與團體之外國人,不得為廣播、電視事業之組織、負責人、發起人、股東、董事及監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