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中國裁判文書網日前公布,該名項姓前高級主管擔任上海新能源汽車數據中心綜合部主管,負責審核新能源車企新車型數據等,在2016年7月至2017年8月期間利用職務便利,收受約7萬元的賄賂;2017年9月至2018年6月期間,該項姓主管擔任該中心數據品質監測總監、車企管理部副經理,再度利用職務便利收受約18萬元的賄賂。
據報導,向項姓主管行賄的15家車企工作人員,包括奇瑞新能源、比亞迪、眾泰新能源、廣汽新能源、上汽集團乘用車分公司、北汽新能源、吉利汽車研究院、長城汽車、長江汽車、東風特汽專用車、申龍客車、鄭州宇通客車、成都大運汽車、金龍聯合汽車工業以及上海循道新能源有限公司。
法院一審認定,項姓主管利用職權受賄,已構成受賄罪及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分別判囚7個月、8個月,處罰10萬元,兩罪合併執行有期徒刑1年,並處罰金10萬元,犯案違法所得予以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