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說明,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需用土地人於徵收土地後,若未按徵收計畫使用,原所有權人可以申請收回,或請求撤銷、廢止徵收;但若原土地所有權人已死亡,則必須由「全體」繼承人共同申請。為增加申請程序便利性,將規定修正為「任一」繼承人得為全體繼承人的利益提出申請,以充分保障民眾權益。
然而,內政部指出,近年也發現有部分需地機關,在徵收土地後,卻未依徵收計畫使用,導致政府遭法院判決須負擔賠償責任的情形;因此,為加重需地機關的責任,這次修法也明定,應由造成損害的機關負擔賠償。
內政部強調,徵收土地是最不得已的手段,政府因辦理具公益性、必要性的事業而不得不徵收土地時,將秉持照顧人民權益的精神,依法審慎審查徵收案件,為民眾把關。這次《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修正草案,將依法制作業程序,於近期發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