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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醫藥發展法》三讀 政府應獎助研發培才

【記者吳旻洲/台北報導】立法院6日三讀通過《中醫藥發展法》,新文明定,政府應保障及充實編列經費,確保中醫藥政策的發展;且主管機關應每5年定期訂定中醫藥發展計畫,遴聘(派)中醫藥學者專家及產業界人士代表召開會議,諮詢中醫藥發展政策,並設置中醫藥研究基金。

《中醫藥發展法》共24條,法案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中醫藥研究及發展、製劑創新及開發、藥用植物種植,給予適當獎勵或補助;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中醫醫療品質管理制度,鼓勵中醫現代化發展。

條文也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強化中藥材源頭管理,積極發展及輔導國內中藥藥用植物種植。承租公有土地或國營事業土地種植中藥藥用植物,其品項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者,得給予獎勵及土地租賃期限保障。

在中醫藥研究發展部分,三讀條文明定,衛生福利部國家中醫藥研究所為配合醫藥發展計劃之執行,得設置中醫藥研究基金。政府應鼓勵發展具中醫特色之預防醫學(如中醫養生運動)、居家醫療、建立中西醫合作照護(如癌症治療等)及中醫多元醫療服務(如中醫戒毒),促進中醫醫療利用及發展。

在人才培育上,條文明定,中央主關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完善中醫醫事人力規劃,整合教學資源,培育中醫人才。政府應普及中醫藥與相關保健知識之教育及學習,提升國民中醫藥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