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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免婦聯會主委勝訴 內政部:作為獲法院肯認

【記者袁世鋼/台北報導】內政部於2017年12月22日對婦聯會主委辜嚴倬雲做出撤換處分,但辜嚴倬雲及婦聯會皆不服處分而對內政部提告,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基於兩案事實相同,統一由法官林麗真審理,並於26日判決辜嚴倬雲及婦聯會敗訴。對此,內政部表示,判決結果是肯認主管機關應有的作為。

內政部指出,為了解、釐清婦聯會的資產來源與勞軍捐的關聯,自2016年3月起即請婦聯會提供相關資料並做出說明,但婦聯會拒不配合,因此於同年7月6日依《人民團體法》規定給予警告處分;經多次限期提出相關佐證資料後,婦聯會仍未配合提供,因此內政部依法撤免婦聯會正、副主委辜嚴倬雲及葉金鳳之職務。

但辜嚴倬雲主張,內政部認為她妨害公益,徹免她的主委身分已侵害集會結社權及名譽權,向行政院提起訴願;經行政院分別駁回及裁定不受理婦聯會與辜嚴倬雲之訴願,婦聯會及辜嚴倬雲另委任律師團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行政處分訴訟,北高併案審理後,於26日判決內政部勝訴。內政部認為,判決正是肯認內政部作為政治團體主管機關的應有作為。

另外,內政部強調,按《政黨法》第43條第2項規定,政治團體應在今年12月7日前完成章程修正轉換為政黨,婦聯會雖已在今年10月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不轉型為政黨,但內政部仍將比照其他政黨給予4個月轉換期,如果婦聯會屆時仍未完成轉換,將依法廢止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