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指出,曾秀菁得知參選過上屆里長的陳男有意競爭同選區里長,便透過前夫徐男不知情的友人何男電請陳男到海產店餐敘,希望陳男放棄參選里長,轉而替曾秀菁助選,並補貼金錢作為代價,但陳男當下並未立即應允諾棄選。106年4月至5月間,徐男持新台幣30萬元委請何男轉交陳男,雙方默示達成意思合致以30萬元代價棄選。
曾秀菁成功勸退陳男後,再藉由社區關懷協會名義舉辦餐會,並指示樁腳林男、張女邀請非協會成員的15名里民共同餐敘,每人600元的餐費則由曾秀全額支付,藉此尋求里民支持。去年12月中旬,基隆地檢署認定曾、徐2人為共同正犯,依涉犯《選罷法》起訴,並提起當選無效之訴。
基隆地方法院今(108)年11月29日認定曾秀菁觸犯《選罷法》,判處有期徒刑4年2月,併科罰金2百萬,褫奪公權4年。而民事法庭則於近日判處曾秀菁當選無效,全案仍可上訴。基隆市政府民政處則指出,曾秀菁於被判刑時就已依法予以停職,並派遣里幹事代理其里長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