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關進一步說明,擔架與類似貨物(例如籃式擔架BASKET STRETCHER)雖於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表未列有輸入簽審規定,惟擔架屬於醫療器材管理辦法第3條附件明定列管品項,依藥事法第40條規定,輸入醫療器材應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申請查驗登記,經獲准取得許可證後,始得輸入進口,並應於進口報單載明該輸入許可證號。
基隆關特別提醒,屬醫療器材之貨物進口時倘未取得輸入許可證,即違反藥事法相關規定,恐將遭處刑事罰。如無法確定進口貨物是否為藥事法規範之醫療器材,可上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網址:https://www.fda.gov.tw/,路徑:業務專區\醫療器材)查詢,或撥打醫療器材法規諮詢輔導窗口專線:02-81706008,確認進口通關應注意事項,以免違反相關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