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市一名陳姓男子積欠1.8萬元交通罰款,且遲未出面處理,導致市價約250萬元的3樓透天厝遭強制執行,並以135萬餘元拍賣售出。為此,陳母於16日赴行政執行宜蘭分署下跪陳情;而行政執行署為避免陳男不可回復的損失,17日已指示暫緩執行點交不動產。
監察院質疑,為了1萬8千元的欠繳罰單,拍賣人民賴以生存的唯一居所,是否符合比例原則?並申請自動調查。對此,行政執行署宜蘭分署於16日晚間發布聲明表示,分署一貫秉持「公義與關懷」之核心價值,對經濟弱勢且有心繳納之義務人,向來採取寬緩執行、關懷轉介的態度,但陳男始終未出面處理欠款,致分署無從採取寬緩執行。
聲明中指出,陳男對於自身罰單未繳及受行政執行一事並非一無所知,陳男自2006年起至2019年9月間,合計共有酒駕、未依車道行駛、無照駕駛又不依規定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等10多次違規行為,且其中有5次當場遭攔停查獲,並由陳男親自簽收罰單,故陳男無法推說不知情;後經基隆監理站屢催不繳,才移送本分署執行。
宜蘭分署也強調,已充分考量「比例原則」,為優先選擇侵害較小的執行手段,經多次清查陳男有無存款、薪資或其他財產可供執行,並二度扣押陳男存款無著,才依法拍賣陳男的不動產。而家中的冰箱、洗衣機等中古家電是維持基本衛生條件的生活必需物品,依法不得查封;且殘值不高,不足以清償罰鍰、執行必要費用。
不過,行政執行署副署長陳盈錦17日表示,陳男已依法聲明異議,依《行政執行法》規定,若執法機關宜蘭分署認為有理由時,可撤銷原處分並重為處分;若認為無理由,應加註意見,並送交行政執行署本部覆審,署本部依法須在30天內做成決定書。而署本部若認定異議無理由,將會駁回聲明;若有理由,則會要求重為適法處分。
此外,陳男若對署本部決定書不服,也可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救濟。陳盈錦強調,既然陳男已聲明異議,他已要求宜蘭分署加速審查,若有必要移送署本部,也應盡速辦理,否則拍賣屋舍點交後,會有不可回復的損害,並製造更多繁複法律程序,因此已命行政救濟程序未完畢前,房舍暫緩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