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日前提出《國土計畫法》修法,備受各界爭議,在排除「行政院核定國家重大建設計畫」作為變更國土計畫事由後,立法院17日三讀通過該項修法,將縣市國土計畫的擬訂及審議作業期程延長1年、國土功能分區圖劃設作業延長2年。
行政院會2月20日通過《國土計畫法》修正草案,因應政府推動國家重大建設計畫的需要,增訂在「經行政院核定的國家重大建設計畫」情況下,得適時檢討變更各級國土計畫;草案也規定,縣市國土計畫的擬訂及審議作業、國土功能分區圖劃設作業,也從「2年」延長為「一定期限內完成」。
不過行政院版草案提出後,遭在野黨、環保團體批評是「國土破壞法」、「國土開發計畫法」、空白授權,國民黨立法院黨團、台灣民眾黨團、時代力量黨團更多次舉行記者會,要求行政院撤回修法。
對此,民進黨立法院黨團也提出版本,決定不處理「國家重大建設計畫」部分;只將政院版的「一定期限」,改為直轄市、縣市國土計劃作業期程延長1年,從現行的2年變為3年,而國土功能分區圖作業期程則延長2年,從現行的2年變為4年。
在無異議情況下,立法院會17日三讀通過民進黨團《國土計畫法》版本。明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全國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3年內,公告實施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此外,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4年內,則應一併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