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法務部統計,《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於2006年修正至今,已有1,350名性侵假釋犯穿戴電子腳鐐以防再犯;其中有13人曾破壞逃脫,目前已全部歸案。但監委林雅鋒指出,竟有一名性侵犯兩度徒手拔除電子腳鐐,而法務部迄今仍不知如何發生,情節荒謬,因此提案糾正法務部。
林雅鋒表示,潘姓犯嫌因違反《刑法》第227條第3項「與未成年人性交罪」,遭新北地方法院判處6個月有期徒刑;潘嫌於去(108)年1月10日在臺東地方檢察署執行保護管束期間,竟破壞電子腳鐐後逃逸。後經警方追查發現,潘嫌竊取他人機車北上至宜蘭網友家過夜,並於隔日緝捕歸案。
糾正案文指出,法務部為避免性侵假釋保護管束人發現如何穿戴電子腳鐐,目前採用先戴上虛擬實境(VR)眼鏡才進行穿戴。但潘嫌到案後向警方表示,他是以徒手方式破壞;甚至在檢察官進行偵查程序命其示範時,潘嫌又再度以徒手方式成功拔開電子腳鐐,顯見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0條配戴電子腳鐐之社會防衛功能無法防止性侵犯再犯風險。
林雅鋒也指出,配戴電子腳鐐的目的不僅是為了防止再犯機能,更應重視觀護處遇的最終目的在於協助受刑人復歸社會,但在本案中,潘嫌因配戴的電子腳鐐在收訊不良處會發出警示聲,導致他工作不順利,甚至不想假釋、想回監繼續執行;後來乾脆徒手拔掉電子腳鐐,又多觸犯1件《刑法》第138條之罪。
林雅鋒強調,《刑事訴訟法》於今年1月15日修訂防逃機制後,新增配戴電子腳鐐作為停止羈押被告的條件,如果電子腳鐐如此不具穩固性,社會安全網將無法鞏固,且法務部迄今仍不知為何會發生此種情況,因此提案糾正法務部,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委員會於13日通過糾正案。
此外,林雅鋒發現,潘嫌與被害人為男女朋友,而其所犯「與未成年人性交罪」僅遭法院判刑6個月,卻因為有其他竊盜罪嫌導致刑期延長,其假釋付保護管束期間也隨之延長;潘嫌配戴電子腳鐐期間長達9個月又15天,等於是超過6個月部分的竊盜罪假釋期間也被要求配戴電子腳鐐,恐有違比例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