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于凱5月26日在議會質詢表示,無論公私立幼兒園,都須符合《幼教法》、《教保條例》相關規定,其中教育局認定公幼教保員為廣義公務人員,也適用《教師法》、《高雄市不適任教師作業要點》(簡稱《作業要點》)。
但一旦發生不當管教事件,適用哪項法條得看「是公立還是私立」。公幼適用《作業要點》,針對霸凌、性暴力有明確分類,後續還有覺察期、評議期,各類不當管教事件都有對應機制、罰則,甚至可要求不適任教保員(教師)退場。
但私幼不適用《作業要點》,依《幼教法》第25、46條,若發生體罰、不當管教,是罰錢了事;《教保條例》第12條,則要「情節重大」才會強制解聘,要教保員離場。但「哪些行為算不當管教?」公幼可依《作業要點》釐清,私幼卻依賴行政調查。
林于凱認為,公私幼相比,私幼機制顯不如公幼完善;教育現場要防堵不當管教事件發生,就不應在法源上「區分公私立」,即刻援引公幼機制進入私幼,「家長只希望有保障,讓不適合當教保員的老師離場。」
對此教育局回應,一旦獲報私幼發生不當管教,會先了解幼兒現況,並到園檢視是否違規,事實查核後,若違法將公告機構名稱和負責人,另也會檢視是否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