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第3屆市長罷免案將於6月6日舉行投票,市長韓國瑜為反制罷免案,針對中選會於4月17日發布的「中選務字第1093150190號公告(下稱原處分)」向北高行聲請停止執行遭駁回,韓國瑜不服提起抗告;而二審最高行政法院6月2日公布裁定結果,駁回抗告確定。
韓國瑜主張,《選罷法》規定「就職未滿1年者,不得罷免。」應包括一切與罷免相關的活動,如宣傳、徵求提議連署等,因此提前徵求的提議人數、准許進入徵求連署的程序,以及以此程序做成的原處分,顯有違法。對此,最高行認為,此爭議涉及法律解釋與事實認定,依現有的證據資料,難以認定原處分合法性顯有疑義,以此聲請停止執行原處分顯有不當。
二審最高行裁定理由,依《行政訴訟法》、《訴願法》規定,當原處分的合法性顯有疑義,或執行原處分將發生難以回復的損害,且停止執行對於公益無重大影響時,才能裁定停止執行。
若執行原處分的公益大於停止執行的私益,即使將發生難於回復的損害,也得不准許停止執行。且停止執行並非本案的救濟程序,因此法院僅就要件是否存在而認定。
裁定書也提到,罷免權是人民參政權之一,民選地方首長就職後的言行操守、施政作為或議事表現應受人民監督檢驗、負擔政治責任。比起經由市民投票決定是否撤回對韓國瑜的委託,如果停止執行罷免程序,讓韓國瑜避免職務遭解除的風險,對高雄市選區選舉人行使參政權的公益所造成的重大不利影響,將大於不停止執行而對韓國瑜所造成的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