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團體「陪審參審一併試行推動大聯盟」呼籲立法院不應於臨時會草率處理「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而台灣民眾黨立院黨團也強調,民眾黨也有提出自己的版本,主張參、陪審兩制併行,且被告可自行選擇審判制度。對此,司法院2日發布新聞稿,詳細說明反對理由。
司法院舉例,如果2名成年被告共同殺害他人,且參與的犯罪程度完全相同,若2人的選擇不同的審判制度,每個被告受到的程序保障就不同,最終倘若出現一人有罪、一人無罪,或一人死刑、一人無期徒刑的結果時,將引發違反平等原則的爭議,也突顯兩制併行欠缺程序公平性,與引進國民參與審判制度的目的相違背。
司法院說明,典型的陪審制是由陪審團定罪、由法官量刑,但判決不用說明理由,檢察官原則上不能提起上訴,被害人的權利也受到很大的限制;而典型參審制則是由法官和國民一起定罪及量刑,判決也會附上理由,可以法提起上訴。2名犯罪行為及參與程度均相同的被告,將因兩制併行而受到不同程度的程序保障。
然而,雖然有人會認為,不同的判決結果「是被告自己的選擇」,但司法院認為,刑事審判重視刑罰權的公平性和穩定性,若給予被告選擇權,除了不會有司法「公平」、「正義」的感受,反而有鼓勵被告投機應訴之虞;如果選擇了判決較重的制度,只會覺得是「選錯了」,而非真正信服判決結果,無助於司法公信力之提昇。
而事實上,司法院表示,為了兩制併行而創設的被告選擇權,會破壞我國刑事訴訟體制,因為目前《刑法》中也沒有讓被告自由選擇由法官獨任或合議審判的規定。即使採行陪審制的美國,被告也僅可表達是否放棄由陪審團審判,若被告放棄由陪審團審判,仍須以書面經檢察官同意,並經法院准許始為有效,並非真正有選擇權。
此外,司法院也指出,兩制併行將導致配套制度及設施複雜化,除大量耗費國家資源外,也增加國民負擔,與引進國民參與審判之目的背道而馳;且兩制併行將因為案件適用制度不同,導致比較基礎不一致,進而無從分析制度優劣及執行成效,要如何檢討、修正,可見想透過兩制併行而選擇較好的制度,是緣木求魚的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