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2018年2月6日及9日期貨選擇權爭議,立委陳椒華28日指出,風險指標是關鍵,風險指標被期貨商當作沖銷基準要件,但金管會僅備查而未核定,並無明確法律依據,應檢討修正。另,期貨商未進行高風險通知、未告知需繳交保證金額度、繳交期限便逕行砍倉,金管會應釐清相關爭議。
針對2018年2月6日及9日發生期貨選擇權交易人遭期貨商不當沖銷,因為損失慘重,陳椒華委員辦公室再度於28日召開記者會釐清相關爭議。
陳椒華指出,2018年2月6日及9日期貨選擇權重大爭議有三大缺失,包括交易人沒有被告知風險指標值、沒有被告知繳多少保證金、沒有足夠的時間去繳保證金,就被砍倉。還有期貨商以「風險指標值」低於規定25%就逕行沖銷,屬違法行為,因為風險指標是期貨公會訂定的,金管會只有備查,沒有法律效律。
金管會證期局副局長郭佳君表示,保證金追繳有盤中、盤後,《期交法》第十五條期交所業務規則規定,隔天中午十二點是盤後保證金追繳規定,至於盤中因行情變化太快,在實務上沒辦法去明確告知多久要補繳保證金以及保證金的金額。風險指標值則是期貨公會自律規定,經金管會備查同意,讓期貨商與投資人約定什麼時候達到強制代為沖銷的參考依據。
對於陳情團體「0206期貨選擇權事件受害聯盟」認為2018年之前期貨商在盤中會給時間,讓投資人到隔天中午補繳保證金,金管會卻回應「絕對不會發生」,陳椒華表示,交易受害人要提出證據,可以查詢紀錄來釐清問題。
陳椒華並於記者會後臉書發文指出,協調會結論包括,風險指標僅有函釋規範,沒有法律規範,請金管會要求期交所及期貨商停止風險指標適用;要求期貨商移除目前與交易人的受託契約,風險指標、風險值等作為沖銷的部分;2018年2月6日及2月9日,期貨商未告知交易人需繳交保證金金額便逕行砍倉,明顯違反契約,期貨商應該補償交易人的損失;金管會應善盡職責管理盤中異常事件,並請檢討相關法規,有關盤中「風險指標」值沒有法律依據不能適用,並請明訂盤中合理補繳保證金「期限」及通知應補繳之保證金「額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