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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同意搜索民宅 檢:搜索令狀主義流於形式

【記者徐乃義/桃園報導】警方搜索民宅要注意,桃園警分局2名員警4月間接獲一起妨害安寧檢舉案,到場處理發現35歲邱姓男子房內有玻璃球吸食器,警方當場以現行犯身分逮捕邱男,又搜出安非他命殘渣袋,邱男反控員警違法搜索。桃園地檢署檢察官調閱相關卷證,審酌當下無密錄器畫面,員警搜索前未出示證件、沒告知邱有權拒絕,認定屬違法搜索已侵害人權,若不排除證據力恐讓刑訴法「搜索令狀主義」流於形式,如此取得的扣押物應無證據能力,邱男以不起訴處分。

35歲邱男今年4月26日中午12點多在博愛路住處吸食安非他命,被鄰居檢舉房間音樂太大聲,桃園警方獲報於隔天晚上9點多被警方查獲,當場扣得殘渣袋、吸食器,當場以現行犯對邱男上銬,隨即進行搜索,在電視下方找到殘渣袋,訊後依毒品罪嫌將他移送桃園地檢署偵辦。

邱男偵訊時坦承施用毒品,但辯稱是警察違法搜索扣案,當時警方以妨害安寧為由敲他家門,自己半開對方就直接推門進入,他沒有同意讓警察入內。

當日執勤的賴姓、張姓警員說,接獲檢舉到場勸導邱男降低音量,邱男開門時看到地上有吸食器,他們沒有出示證件,但是穿制服,也沒有跟邱男說要進行搜索,以及告知有權可以拒絕,是以M-POLICE系統查詢邱男有毒品前科,且在房間看到吸食器,確信邱男有施用毒品,就對邱男權利告知並上銬逮捕,接著在邱男房間電視下方搜出殘渣袋。

桃園檢方調閱相關卷證,認為員警沒有搜索票,搜索時未取得邱男同意、未告知其有權拒絕搜索、不符緊急搜索要件,事後於派出所要邱男簽立「自願受搜索同意書」,確實不符搜索程序,此舉形同讓刑事訴訟法「搜索令狀主義」流於形式。

檢方審酌邱男遭員警侵害自由及隱私權、犯罪情節非重,若不否定違法搜索取得的扣押物證據能力,等同鼓勵員警以此方式一再對人民違法搜索,應認為如此取得的扣押物均無證據能力,予以邱男不起訴處分。

檢方審酌,若不否定警方違法搜索行為,顯然是鼓勵員警以這種違法方式,一再對人民違法搜索,因此排除尿檢、扣案物及自白等證據力,予以邱不起訴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