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一名14歲少女於8月29日搭高鐵北上應徵電競陪玩師工作,少女在新竹站下車後,羅嫌即要求被害少女單獨搭乘盧男駕駛的自小客車,前往羅嫌位於竹東鎮的住處;盧男再依羅嫌指示將少女手機帶往臺北遊蕩,企圖利用手機定位訊號誤導警方辦案。歷經66小時,警方於羅嫌住處4樓夾層密室尋獲失聯少女;檢方並向法院聲押羅嫌獲准。
然而,高雄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徐弘儒指出,羅妻葉姓女子及負責管理羅嫌住處分租透天厝的王男不但協助提供飲食、依羅男指示矇騙警方,葉女還向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謊報羅嫌是失蹤人口,掩飾羅男行蹤;而盧男除了協助載送少女外,更以3千元代價,依羅嫌指示刪除被害少女手機內與羅嫌的對話紀錄,並將手機丟棄。
檢方認為,3人均涉犯《刑法》準略誘、妨害自由等罪,其中葉女另涉犯《刑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嫌疑重大,且有湮滅證據、勾串共犯之虞;承辦檢察官9日指揮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三民第二分局將3人拘提到案,再於10日晚間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獲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