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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仙塵爆賠償案 法官首認八仙須負連帶賠償責任

【記者袁世鋼/臺北報導】士林地院審理多起八仙塵爆求償案,首度認定八仙樂園違法出租場地,且實際參與派對服務,與塵爆關係甚鉅而有過失;4日判決主辦派對的玩色創意、瑞博公司負責人呂忠吉、八仙樂園、八仙董事陳慧穎、噴灑色粉的沈男等6名被告須連帶賠償傷者黃女共602萬元。

呂忠吉於2015年6月27日租用新北市八仙樂園場地舉辦彩色派對,卻引發塵爆意外,導致15死484傷。消基會協助受害者和家屬2次提起團體民事訴訟,共有435人請求八仙樂園、董事長陳柏廷、總經理陳慧穎及舉辦派對的玩色創意公司、瑞博公司、呂忠吉等人賠償99億餘元,全案尚未審結。

士林地方法院先前已就10件求償案宣判,均認八仙樂園並非活動舉辦者、事故與場地或設施的安全性無關,因此僅認定玩色創意、瑞博公司、呂忠吉須負責任,累積判賠金額超過新臺幣9千萬元。

然而,針對臉部及四肢受有第2到3度燒傷,占體表面積43%的黃女求償案,除了呂忠吉顯有過失外,士林地院首度認為,八仙樂園為觀光遊樂業經營者,負有維護入園民眾安全的義務,卻未經交通部觀光局許可,擅自將未取得雜項執照及使用執照的「快樂大堡礁」等設施出租,與塵爆死傷眾多關係甚鉅。

況且,八仙公司明知派對性質屬陸上活動,卻容任瑞博公司搭建舞台,不僅八仙未要求瑞博公司規劃逃生路線,也未建立緊急救難及醫療急救系統,已違反《建築法》、「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等規定,推定為有過失;且經八仙內部估算,派對人數至少6千人,遠超出泳池可容納人數,仍予以出租,因此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此外,士院認為,色粉曾寄放在八仙倉庫,八仙若稍加留意,即能發現紙盒上的警語,有預見塵爆發生危險性的可能;而八仙曾在臉書宣傳派對,並負責周邊服務,自應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負連帶賠償責任。至於沈男擅自上台噴灑色粉導致發生塵爆,具有過失責任,因此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判決指出,呂忠吉、玩色公司、瑞博公司、八仙樂園育樂股份有限公司、八仙公司董事陳慧穎、噴灑色粉的沈男須連帶賠償黃女512萬餘元;另八仙、玩色、瑞博各須賠償懲罰性賠償金30萬元,合計共602萬元。八仙董事長陳柏廷則因未執行相關業務,免負連帶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