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一名男子郭俊邑於2018年9月清晨酒後駕車,以破百的平均時速在路上狂飆蛇行,陸續撞擊3名機車騎士,造成1死2傷;臺北地檢署依殺人罪將他起訴。一審台北地院依公共危險致人於死罪判他8年徒刑,二審高院改依殺人罪重判12年半,最高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北檢起訴指出,郭俊邑於2018年9月23日中秋節連假期間,與友人到臺北市文山區某KTV唱歌,飲酒後於清晨5時31分駕車上路,沿著羅斯福路以均速106.5公里狂飆,期間連闖5個紅燈,先在基隆路臺灣科技大學旁撞撞傷1名騎士,4秒後再從後方追撞另2輛機車,釀1死1傷;隨後衝撞騎樓民宅才停下,酒測值高達1.29毫克。
北檢形容郭俊邑的犯行是「恐攻級酒駕」,依殺人罪嫌將他起訴;但一審北院認為,檢方舉證未能證明他有殺人的直接或間接故意,因此於去年2月僅依公共危險致人於死罪判他有期徒刑8年。
二審高院審理認為,郭俊邑撞上第一位機車騎士時,還沒有肇事致人死傷的故意,但他不僅沒有停車查看,反而繼續加速行駛逃逸,此時他已萌生「即使再撞擊別人致死,也在所不惜」的不確定殺人故意,後續造成的1死1傷已分別構成殺人罪及殺人未遂罪;因此改依殺人罪判他12年徒刑、肇事逃逸罪判1年2月,合併應執行12年6月。
郭俊邑不服上訴三審,最高法院審理後認為,二審判決並無違誤,且事實認定與證據採認、量刑理由都已充分說明,因此駁回上訴,全案定讞;此案也成為罕見因酒駕致人於死而以殺人論罪確定的案例。另外,民事訴訟方面,臺北地院去年12月判郭俊邑應賠償死者父母1,168萬餘元,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