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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委提修改領土國旗國徽 內政部:須全民共識

【記者袁世鋼/臺北報導】民進黨正常國家促進會昨(1)日舉辦「邁向國家正常化」修憲公聽會,對於立委提案將「固有疆域」改為「憲法效力所及地區」,內政部地政司長王成機表示,這涉及領土範圍問題、國際及兩岸關係,需要全民共同思考;至於是否修改國徽,內政部也認為須凝聚社會共識。

修憲案中與地政司有關的部分在於是否將第4條中的「固有疆域」改成「憲法效力所及地區」。對此,王成機表示,中華民國臺灣是主權獨立的國家,這是無庸置疑的全民共識,但是否涉及領土變更就是一個很嚴肅且謹慎的議題。事實上,針對中華民國領土範圍,1993年時就曾有18名立法委員聲請大法官解釋。

王成機說明,大法官釋憲指出,中華民國的領土範圍在《憲法》第4條中並沒有詳細列舉,是因為領土變更的程序有其政治和歷史上的理由,所以固有疆域的界定是重大政治問題。他也質疑,到底什麼是「憲法效力所及地區」?是否等於治權所及所在?因此還是需要有明確的定義,也需要全民共同思考並達成共識,甚至是國際社會的認同。

至於有立委提《憲法》增修條文第13條修正草案,規定國旗、國徽、國歌應以法律明定之,且不受《憲法》第6條規定限制。在國旗、國徽部分,內政部民政司副司長鄭英弘表示,在《憲法》第6條、《中華民國國徽國旗法》第4條中都有明確規定國旗的樣式,國徽也已有法律規定。

鄭英弘認為,國徽、國旗從1928年就開始使用至今,使用範圍非常廣泛,例如國軍、警消的制服以及各式證書、公文書,應該要凝聚社會共識審慎研議。對於是否要修正《憲法》增修條文,內政部尊重立法院審議。

此外,至於國歌部分,法務部法制司科長張芫睿表示,目前並沒有國歌相關的法律規定,若目前要把國歌以法律另定之,並沒有法律窒礙難行之處,因此未必要將國歌入憲;如果是宣示的效果,法務部也尊重相關提案,未來若提出具體條文或修法草案,法務部也可提供法制上的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