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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平會公布 10項數位網路性暴力

【記者李怡欣/臺北報導】行政院性別平等會3日公布「數位/網路性別暴力之用語、定義、類型及其內涵 」說明,內容囊括10項網路性暴力侵犯行為。包括:網路跟蹤、惡意散布個人性私密資料、未經同意傳送猥褻影音等都算。

文件指出,數位/網路性別暴力之用語、定義、類型及其內涵定義係指「透過網路或數位方式,基於性別之暴力行為。即針對性別而施加他人之暴力或不成比例地影響他人,包括身體、心理或性之傷害、痛苦、施加威 脅、壓制和剝奪其他行動自由等。」此屬上位政策規範,供各機關法規修訂檢視,由權責機關酌情修正或擴充。

類型及內涵包括10項:網路跟蹤 、惡意或未經同意散布與性/性別有關個人私密資料、網路性騷擾、基於性別貶抑或仇恨之言論或行為、圖照影片文字等性勒索、人肉搜索、基於性別偏見所為之強暴與死亡威脅、招募引誘 (人口販運等),非法侵入或竊取他人資料、偽造或冒用身分 。

內容提到,對他人網路留言發表攻擊性言論、蒐集他人網路活動違反其意願的接觸,惡意散播與性相關的個人私密資料,聊天室引誘他人賣淫,散播性仇恨,例如貶抑或訕笑穿著性感、婚前性行為或遭受性騷擾等,都已觸及網路性暴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