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來臺10年的越南籍臺灣媳婦阮女於去(109)年9月,在臉書社團中張貼一張男女合照並附註「哈囉我一個表哥想嫁來台灣有人認識嗎」等語,因散布婚媒廣告而遭內政部認定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裁罰新臺幣3.5萬元。她不服提告,但遭臺北地院駁回,可上訴。
阮女主張,她的先生從事專業齒模工作,夫妻收入穩定,沒有冒著違法風險進行跨國婚媒的理由,而內政部僅以她的臉書貼文就認定違法並裁罰,顯然違反《行政程序法》中有利不利應予注意原則及職權調查義務,應撤銷處分;且她在臉書發布的內容只是與已婚表哥家常話、開玩笑,屬平常生活自然互動,不解內政部怎會視為觸法。
內政部則依據移民署北區事務大隊宜蘭縣專勤隊調查筆錄指出,阮女雖自稱貼文是開玩笑,但依一般觀念,玩笑話理應使用雙方均能理解的語言,以達到會心一笑的目的,但她卻使用表哥完全不理解的中文貼文;且檢視貼文留言內容可得知,留言者均理解貼文是在替表哥徵婚,因此認定她已違法。
北院審理認為,縱使阮女無意散布或刊登跨國婚姻媒合貼文廣告,仍應注意刊登貼文可能達到宣傳跨國婚姻媒合的功效;而內政部開罰前也已審酌她不諳法令、僅在臉書社團散布、刊登1則貼文廣告,違規情節輕微、受責難程度低,僅裁罰最低罰鍰10萬元的三分之一,共3.5萬元,於法有據,因此駁回她的請求。
內政部表示,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58條規定,「任何人不得於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散布、播送或刊登跨國(境)婚姻媒合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