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擴大提升公共化教保服務的供應量,教育部近日修正《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明定國營事業、地方公營事業、國立學校都可委託非營利法人辦理幼兒園。
教育部表示,為協助家長兼顧職場及家庭,辦法增列職工福利委員會為非營利性質法人之一,已依法向法院完成法人設立登記的職工福利委員會可接受委託或申請辦理非營利幼兒園;同時明定國營事業、地方公營事業、國立學校都可委託非營利法人辦理幼兒園,以擴大提升公共化教保服務供應量。
為確保非營利法人辦理非營利幼兒園的教保服務品質,修正後的實施辦法也明定,非營利法人或其董(理)事長,如經中央主管機關終止契約並公告次數累計達2次者,不得再接受委託辦理非營利幼兒園。
教育部表示,非營利幼兒園各類服務人員如對幼兒有任何形式的身心暴力、傷害或虐待、體罰、霸凌、性騷擾、不當管教、不當對待或剝削行為,年終考核僅得列丙等;辦理績效良好的非營利幼兒園,委託單位或主管機關由每學年到園檢查1次改為每2學年檢查1次,以減輕幼兒園行政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