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中信金控副董事長辜仲諒,遭控涉入以空頭公司操縱股價、侵吞中信金控新臺幣3億餘元的紅火案,纏訟至今15年,2018年高等法院更一審依共同背信罪判他3年6月、內線交易罪無罪。經二度發回更審,高院更二審今逆轉改判他無罪,檢方仍可上訴。
起訴指出,政府於2004年推動二次金改時,中信金控欲插旗兆豐金控,辜仲諒與中信金控時任財務長張明田、時任財務副總林祥曦、時任遵法主管鄧彥敦等人共謀,由中信銀行向英國巴克萊銀行買進連結兆豐金股票的結構債。辜仲諒再透過他的妹婿陳俊哲,於香港成立資本額僅1美元的紅火公司;未經中信銀董事會同意就直接將結構債轉賣紅火公司。
紅火公司為支付結構債之價金,向巴克萊銀行贖回結構債,於2006年陸續將連結兆豐金股票的結構債全數售出,獲利3,047萬美元(約新臺幣10億元),紅火公司支付結構債價金後,又匯回2,090萬美金至中信金控海外孫公司,其餘957萬4,717.12美元(約新臺幣3億餘元)不知去向,疑遭辜仲諒、陳俊哲共同侵吞。
二審原依違反《證券交易法》、《銀行法》背信罪等,判辜仲諒9年8月徒刑,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高院更一審2018年認定,辜仲諒涉犯《金控法》共同背信罪,但因符合自白、繳回犯罪所得、《刑事妥速審判法》等3項減刑事由,改判他3年6月徒刑;而違反《證交法》內線交易罪部分則無罪,但最高院隔年又再度發回更審。
高院更二審認為,財產損害是構成背信罪基本因素,但紅火、中信銀行、中信金控屬於不同法人,不能以此認定獲利應歸屬於中信銀或中信金控所有,且中信銀、中信金控沒有獲利也不得認為是損害;紅火贖回結構債的差額獲利來自於兆豐金控股價上漲,無論辜仲諒等人決定持有、贖回或出售結構債,中信銀都無法獲利,因此並未構成背信罪。
至於檢方另起訴辜仲諒間接操控兆豐金控股價,更二審認為,中信金控確實因轉投資大量買進兆豐金控股票而影響其股價,但轉投資買股是正當事由,也沒有非常態交易事實,交易價格也是由市場供需所形成,因此難認辜仲諒有操縱股價圖謀不法利益或誤導大眾的意圖。此外,張明田、林祥曦涉內線交易部份無罪確定;鄧彥敦則全部無罪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