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明確區分駕車肇事逃逸的刑度,立法院會21日三讀通過《刑法》第185條之4條文修正案,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2019年5月31日做出釋字第777號解釋,認為《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逃逸罪當中的「肇事」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自解釋公布日起失效。
另外,法定刑一律科以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情節輕微個案構成顯然過苛處罰,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這部分應自解釋公布日2年內失效。
對此,行政院會今年4月8日通過法務部擬具的《刑法》第185條之4條文修正草案,由行政院函請司法院會銜送請立法院審議。全案21日在立法院會進行處理,在場立委並未提出異議,因此三讀修正通過。
民眾黨團總召邱臣遠三讀後發言表示,肇事逃逸樣態眾多、有輕有重,卻往往有微罪重罰情形,民眾黨團認為實有不妥,且《刑法》已有諸多條文能論處肇事傷害刑責,包含遺棄罪、殺人罪、過失致死罪、傷害罪等,再以肇事傷害罪懲罰傷害行為應為重複立法,重點應該是懲罰逃逸行為。
時力立委邱顯智表示,這次為了避免大法官解釋失效,趕在期限屆滿前勉強通過法案,但只處理刑度,還有進一步修正空間,重點核心是,車禍發生後肇事者為什麼要留在現場?目的是促成救護義務,台灣每年因車禍死亡3,000人、數十萬人受傷,還曾有孕婦因大貨車肇事逃逸而變成植物人,留下來才能避免傷亡擴大,盼各黨團共同努力,進一步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