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一名黃姓藥頭於去(109)年2~4月間,頻繁對外販售一級毒品海洛因、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等藥物,累計犯案共47件;由於一罪一罰,黃男累計刑期將超過330年。屏東地院考量,黃男販毒價格為500元至4千元不等,並非大盤毒梟,且他已自白,因此依法併處20年徒刑。
黃男、諸男2人明知國家對於查緝毒品相關犯罪禁令甚嚴,且2人也應深知施用毒品的害處、戒除毒癮不易,不僅戕害個人身心健康,也造成家人的痛苦, 一般施用者為圖購買毒品解癮,往往不惜耗費鉅資以致散盡家財,甚至鋌而走險進行各類犯罪,對社會治安造成潛在風險甚鉅;流通毒品更損害社會、國家法益實不足取。
但考量黃男、諸男2人皆坦承犯行,審酌2人販賣毒品的種類、對象、次數、金額、生活狀況及智識程度等狀況,由於一罪一罰,量處黃男3年8月至8年2月不等有期徒刑,所涉47案刑期累計超過330年;諸男所涉2案分別遭判15年2月、7年8月,合計也有22年以上。
不過,法官審酌,被告2人販賣毒品犯行的罪質及所侵害法益均屬相同,且犯罪時間集中,而黃男販賣毒品價格為500元至4千元不等,諸男則僅分得每次1千元報酬,不法所得共計2千元,均非大盤毒梟。基於罪刑相當原則,予以減刑,因此併處黃男20年、諸男15年6個月徒刑,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