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遊說法》自2008年施行迄今已逾13年,但監察委員王幼玲、施錦芳調查指出,截至今年3月底止,中央及地方各級機關受理遊說申請登記案件僅有450件,且案件數逐年減少,未能反映實際遊說情形。監察院9日通過調查報告,督促行政院及內政部檢討改善。
調查報告顯示,我國《遊說法》於2007年8月8日公布,並於1年後施行,是繼美國、加拿大、波蘭之後,全球唯四採取遊說活動專法立法的國家,但根據此法主管機關內政部統計,截至今年3月底,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受理遊說申請登記案件總計僅有450件;除實施首年達156件外,其餘各年皆未超過百件,且逐年減少,其中3個年度更僅有個位數。
兩位監委以人口規模與我國較相近的加拿大為例指出,我國的案量與加拿大2014年至2020年的案量差距達500倍以上;且立法院受理遊說案件占全國各機關總件數的76%,有高度集中現象,但對於立委退職後擔任遊說者卻無任何限制。其他與國計民生息息相關的中央部會或其他機關,受理遊說登記案寥寥可數,顯與當今社會政經發展現況不合。
至於原因,監委認為,人民表達意見管道多元,但《遊說法》排除申請、請願、陳情、陳述意見等人民表達意見行為適用,且規定遊說者與欲遊說的標的無關者不得遊說,是主要的結構性因素;而此法也限制各級民意代表不能為投資超過10%的事業進行遊說,若缺乏周全的配套作為,將無法有效因應遊說的現實困境。
調查報告提到,當前遊說實務也反映出,資源不同的遊說團體存在「非一致性對待」、「有登記才有問題」的現實困境,內政部應以一致的規範標準與處理方式,公允受理所有民間團體的合法遊說活動。雖然目前已有15位自然人及16個營利法人是經內政部備案的「受委託遊說者」,但數量甚少,也均未曾受理委託遊說申請案,內政部應研議輔導措施。
兩位監委建議,考量國會助理可能為實際法案推動者,而地方縣市議員助理也具有協助民意代表擬定及過濾法案的職能,皆有接受個人或團體遊說的機會,內政部應擴大被遊說者對象,也應納入中央三級機關首長、各機關正副首長的機要人員、公營事業主要決策者,並制訂各機關受理遊說行政指引、研擬增加遊說登記誘因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