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會17日首度對外送平臺開鍘,歷經3次委員會審議後,決定開罰富胖達股份有限公司(foodpanda)新臺幣200萬元罰鍰。公平會指出,主要裁罰理由為兩大項,其一是foodpanda條款中要求商家的內用價格,必須與外帶價格一致,且限制合作餐廳不得拒絕「顧客自取」訂單,因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處以罰鍰。
今年本土疫情升溫,政府要求餐廳停止內用服務,促使外送平臺成為餐廳主要的銷售管道之一。公平會副主委陳志民對《大紀元》表示,foodpanda主要是兩個交易條款違法,首先是規定店內店外價格一致的原則,亦即要求店家在外送平臺上的價格,必須與店內消費價格相同。
「這等於剝奪店家基於自己經營成本,反映不同價格的選擇。」陳志民指出,原先店家可以調漲外送價格,負擔部分foodpanda所收佣金,但此條款卻轉嫁到店家內用價格上,例如將店內價格拉高後,反而讓成本由內用顧客承擔,有不利消費者的情況。
陳志民說,這項條款對於foodpanda來說,根本無需擔心客戶流失與否,因為外送價格必須跟店內一致,所以即使提高佣金,提高部分的成本也不會反映在外送價格。簡言之,可能有更多誘因讓foodpanda提高店家佣金,造成店家更多不公平損失。
此外,公平會也發現,foodpanda平臺強制店家開啟「顧客自取」功能,且限制餐廳不能拒絕該種訂單。陳志民認為,點選「顧客自取」基本上都是店家原有客戶,若禁止不得拒絕訂單,「就是讓店家自己打自己」。
他進一步說明,由於foodpanda從店家收取佣金後,補貼給消費者「自取79折」優惠,等於讓原先的店家顧客轉往平臺消費,使用foodpanda平臺人數增加,但是店家卻必須蒙損失,不但不能讓店家拓展市場或增加新客戶,甚至還得與自己競爭,對公平競爭造成不利影響。
陳志民坦言,店內店外價一致、禁止取消顧客自取,具有相當程度的強制性,加上foodpanda在外送市場地位很高,店家選擇空間不多,等於必須得接受條款。
Uber Eata未限制顧客自取
至於對另一大Uber Eats平臺掌握情況,陳志民說,Uber Eats僅有獨家交易條款與foodpanda類似,但Uber Eats並未限制顧客自取,以及要求店內店外價格一致的問題,條款執行較寬鬆,故無裁罰;儘管不樂見兩家的獨家交易,對競爭來說有一定封鎖效果,但目前影響不顯著,只有警示兩家業者,希望透過自由協商的契約條款與店家達成協議。
公平會指出,foodpanda藉由其市場力量,限制合作餐廳在平臺刊登價格與實際店內價格一致,以及合作餐廳不得拒絕「顧客自取」訂單,構成《公平交易法》第20條第5款「以不正當限制交易相對人之事業活動為條件,而與其交易之行為」,有限制競爭之虞,處新臺幣200萬元罰鍰,且必須停止違法行為。
foodpanda或提行政救濟
對於被公平會開罰200萬元,foodpanda於17日在公告指出,為避免消費者因購買方式不同,須多支出餐點費用,系統設有店內價選項供店家自行選擇。如果選擇店內價的店家,可在App中獲得免費專區的行銷曝光與識別標示。
foodpanda表示,目前尚未收到公平會相關文件,對詳細裁罰理由尚不了解,後續將依裁罰內容評估是否提起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