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智慧型手機與行車紀錄器普及,民眾檢舉交通違規案件數不斷增加,造成警力不堪負荷。立法院會三讀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案,限縮民眾可檢舉項目,明列46項違規樣態。包含紅黃線違停、任意駛出邊線,若無嚴重影響交通安全秩序,不再開放民眾檢舉。
根據警政署統計,民眾檢舉交通違規案件,從2016年為153萬餘件,2020年已攀升到598萬餘件,增加4倍之多。其中,去年民眾檢舉而成功舉發的案件有440萬件,約占警察機關舉發總件數的1/3,部分檢舉案屬於跟拍、惡意報復,不僅產生民怨,也影響警察執行其他勤務。
立法院院會7日三讀通過《道交條例》,明列「開放民眾檢舉項目」分為兩大類。一是「動態違規」,也就是對交通安全危害性較高,且警察不易實施稽查取締的違規項目,總計41項。包括所載貨物滲漏飛散脫落掉落、未戴安全帽、點燃香菸駕駛、手持行動手機、未保持安全距離、危險駕駛、惡意逼車、不禮讓行人等。
「靜態違規」項目則有5項,主要限縮於路口、行人穿越道、人行道等嚴重影響交通安全與秩序的違規停車。包括違規並排停車、占用身障停車格、在公車站、交岔路口、消防車出入口5公尺內違規停車等。但紅黃線違停在未嚴重影響交通安全秩序情況下,未列其中。
此外,在民眾連續檢舉部分,三讀條文規定,違規時間相隔6分鐘以上,或行駛經過一個路口以上,才可以檢舉同一違規行為。而公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對於民眾檢舉案,經查證屬實,應即舉發,但行為終了日起逾7日的檢舉,不予舉發。
立院三讀 警察犯輕罪
准易服社會勞動 不用免職
另外,考量員警因犯輕微案件而動輒免職,影響其服公職權益,立法院會7日也三讀通過《警察人員人事條例》修正案,未來警察除犯內亂、外患、貪汙、強盜以外等罪,判有期徒刑,但經宣告易服社會勞動者,除非不履行社會勞動處罰,可不用免除職務;修法也增訂授予警察人員激勵獎金法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