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臺鐵事故頻傳,若發生行車事故,鐵道局及運安會事後會調閱相關畫面做調查,但卻曾發生畫面紀錄「消失」事件,對此,立委要求修法明定紀錄保存。因此,交通部3日公告修正《鐵路行車規則》,明定列車的行車運轉、列車監控及維修保養的紀錄,應有效保存至少3個月以上;若涉及重大行車事故,則應保存1年以上。
根據交通部公告修正的《鐵路行車規則》,新增「鐵路機構就旅客及貨運列車之行車運轉、列車監控及維修保養紀錄,應有效保存」的規定,而保存的項目包括:一、行車調度紀錄;二、道旁號誌系統紀錄;三、車載行車運轉紀錄;四、行車調度無線電通聯紀錄;五、列車車前影像及平交道監視影像紀錄;六、列車進入正線運轉前之車況檢查紀錄;七、機車車輛檢修紀錄。
交通部表示,過去辦理鐵路機構發生重大行車事故、一般行車事故或異常事件時,偶有案件因鐵路機構未依規定通報,經員工自願報告或民眾檢舉的情形,而發生事故、事件列車之行車運轉、列車監控及維修保養的相關紀錄未獲適當保存,致妨礙調查作業中對於事故、事件發生原因之研析,因此明訂紀錄保存期限定為3個月以上。
根據規定,各項紀錄應保存的最低期限為3個月,但因現有設備限制無法符合者得提出說明及改善計畫報請交通部同意縮短之;若紀錄涉及重大行車事故、一般行車事故或異常事件者,紀錄應保存的最低期限則為1年。相關保存紀錄,鐵路機構應確保其可供聽、讀、閱覽或藉助科技得以閱覽或理解,以隨時備供交通部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