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受少子化影響,部分私校面臨退場危機,立法院近日將審議「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草案,關於私校退場剩餘校產歸屬對象,引發教團不同意見。全教總及高教工會認為私校退場應直接交還予政府重新規劃,而不該容許私自捐助予私人興學基金會或其他財團法人;私校工會則認為退場私校校產回歸挹注私校辦學比捐給地方政府、退場基金和公校更具積極意義。
據悉,教育部預計要將私校退場條例第21條,有關私校退場剩餘校產歸屬對象,除了原規劃的中央或地方政府、私校退場基金、公立學校外,要試圖追加「私人興學基金會」為歸屬對象。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日前聯合發出聲明,擔心私校興學基金會將校產再轉手給其他私校,大開「校產歸私」的後門。
全教總及高教工會認為,私校退場應直接交還予政府重新規劃,原因在於私校的財產將無法真正「歸公」由政府重新規劃與使用,只能夠由基金會再轉手予特定「私立學校」;退場學校的土地建物基於其地域限制,轉贈私立學校只會限定「特定對象」,相當可能仍存有私校校董預先勾結交換利益的可能。
全國私校工會則持不同意見,私校工會指出,退場私校校產歸公對象應增加「私校興學基金會」,理由是私校興學基金會設立的宗旨就是支持私校辦學,退場私校校產回歸挹注私校辦學比捐給地方政府、退場基金和公校更具積極意義。私校工會呼籲,立法院應儘速三讀通過私校退場條例,淘汰劣質私校並集中教育資源扶助有心辦學的優質私校,讓私校有機會跟公校競爭並發展為一流學校。
私校工會理事長尤榮輝表示,從保障私校學生受教權來看,退場私校資源挹注優質私校有助提升教育品質;從教師的工作權來看,更多的資源可降低勞資爭議、改善教學及研究環境。任何良善制度都可能被濫用,或有循私舞弊的狀況,若為防弊而停止興利,則不利私校教育發展,也不符公益目的。所以私校工會支持將退場私校資源轉挹注其他私校,至於私校興學基金的監理,若有所缺失則可討論改善。
教育部則說明,私校退場後可將校產捐贈私校興學基金會是立委提案構想,教育部仍建議維持行政院函送立法院審議的退場條例內容,規劃將退場學校的剩餘財產捐贈退場基金、中央機關、公立學校或地方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