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自1989年正式開放引進外籍移工迄今,移工人數累計逾70萬人,但移工職災失能率卻是本國勞工的2倍。監委王幼玲、王美玉調查發現,雇主常違反《勞基法》應給予醫療照顧、補償等規定,近10年應領而未領的津貼總額高達新臺幣4千萬餘元,因此促請勞動部改善。
兩位監委指出,移工職災一再發生的原因為工廠機器老舊缺乏安全設備、雇主追求生產速度而關閉安全裝置、欠缺職前教育訓練、未建立有效的職災通報平臺等;而移工遭遇職災後也普遍面臨雇主未依規定給予工資補償或醫療協助、提早解約或不予續約、仲介未能協助申辦各種法定補助或補償、未接受職業重建協助等困境。
據統計,2016年至2020年間,有聘僱許可且領取失能給付的外籍移工有1,087人,其中有近半數的512人遭終止契約。而在近10年中,移工應領而未領的失能津貼金額竟高達4千萬餘元;符合請領勞保失能年金的返國失能移工,也因相關請領手續及應備書件繁複龐雜、交通不便等因素而被迫放棄,導致逾半數未能持續受領,嚴重損及臺灣的國際形象。
調查報告指出,雇主常違反《勞基法》保障職災移工應有的醫療照顧、補償及後續的職業重建等規定,更受限於定期契約而未獲續聘,但勞動部卻遲未對失能移工調查追蹤、給予積極協助,違反國際公約規範;雖然《就業服務法》規定可廢止雇主招聘移工許可,但近5年來僅有6件12人,難收警惕之效,形同虛設。
即便《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規定,雇主應在職災勞工醫療終止後安置適當工作並提供輔助設施,但監委們調查發現,部分移工未獲任何促進就業的協助,且復工後從事看門、拔草、打掃、坐在地上拉電線等,但勞動部迄今未有任何裁罰紀錄,也未能協助職災勞工就業;甚至,要轉換新雇主的職災失能移工經還要再付一筆仲介費。
調查報告也提到,勞動部「職業災害勞工個案主動服務計畫」於2008年開辦,對於職災移工的服務率卻自始偏低,自2011年迄今僅占總服務人次的千分之一,部分產業移工密集的縣市直到近年才有服務移工的案例,且多半僅是事發初期的權益諮詢,並無職業重建資源。
對此,勞動部回應,現行《職災勞工保護法》及將於今年5月1日生效的《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補助醫療院所及相關團體辦理職能復健或部分職業重建服務一體適用,服務對象為所有職災勞工,無國籍之分。未來也將透過國外駐臺機構、仲介團體主動聯繫符合資格的職災移工申請失能生活津貼,並確保他們返國後能持續領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