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27日指出,為因應近年金融法令陸續提高罰鍰金額上限,加上參考2021年各局裁罰金額中位數,決定將重大裁罰案公布標準及認定門檻,從現行的100萬元提高至300萬元,但罰鍰未達300萬元,卻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1/2者,仍視為重大裁罰的認列依據,也讓金融業者可以「鬆口氣」,不會輕易達標。
金管會強調,考量重大性、明確性等原則,將修正11項金融法規,未來重大裁罰案須與申請案有直接關聯,才會被列入審查考量的範圍內,意即金控申請併購銀行,不會再因銀行理專盜領而卡關,預計在今年3月底前完成預告,並最快於4-5月上路。
金管會認為,重大裁罰已具體改善或提出具體改善措施並經認可,將符合守法性要件;對於申請後,仍在進行調查中可能被裁罰的事件,原則上就不納入審核考量,但如其違法事實明確或具有重大性等情事,則應納入綜合考量。
金管會表示,以銀行法最高罰鍰金額為例,將由新臺幣1,000萬元提高到5,000萬元,保險法也從600萬元上升至1,200萬元,至少翻了2-5倍之多。
金管會先前定義必須對外說明且視為重大裁罰的標準是100萬元、或未達100萬元但在法定最低限額三倍以上,有必要與時俱進配合調整;參考2021年各局罰鍰金額中位數後,將重大裁罰標準提高到300萬元,並配合金融業規模特性,罰鍰金額若未達到300萬元,但已達到法定罰鍰最高額1/2者,仍符合重大裁罰的定義。
金管會強調,這次修法揭櫫的二項重要監理原則,主要是對有助於強化金融機構財務面、業務面體質調整的相關申請案,在審查上考量重大性及明確性,同時對已提出具體改善措施,但因為需要一定時間經過才能彰顯成果者,需增加儘管會認可條件,體現監理價值衡量結果。
修正的11項法令包括金控公司投資管理辦法、金控公司子公司減資辦法、銀行辦理高資產客戶適用之金融商品及服務管理辦法、特殊目的公司設立及許可準則、金融機構設立外國特殊目的公司核准辦法、發行人發行認購(售)權證處理準則、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設置及應遵行事項辦法、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保險業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管理辦法及保險業投資保險相關事業管理辦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