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已被國際視為重要經濟體,《憲法》也明文規定「合作事業應受國家之獎勵與扶助」。然而,監察委員紀惠容、田秋堇、葉大華調查,內政部2013年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預計成立「合作及人民團體司」,但籌備處成立迄今逾7年卻無下文,合作事業發展基金更未依法成立。
「合作事業是一個長期被政府忽略的基本國策」,監委們指出,多個國際公約、《聯合國宣言》皆已說明合作社的重要性,並視為消除貧窮、提升人權的重要手段。但內政部2013年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在組織法修法通過前暫時成立「合作及人民團體司籌備處」,籌備迄今已逾7年卻仍未正式成立;合作事業發展基金也呈現停滯狀態。
監委們表示,我國合作事業類型繁多,包括生產、運銷、供給、利用、勞動、消費、公用、運輸等,但合作社數量自2015至2020年間減幅達8.95%,人數也銳減16.29%,顯示我國合作事業逐漸縮減與衰退;就連奬勵補助經費預算也逐年遞減,近10年預算減幅高達90%。
監委們認為,臺灣可借鏡國際合作事業發展經驗,以德國「住宅合作社」為例,是為解決勞動群眾住房問題的非營利互助組織,合作社住宅由合作社監理會經營管理,使用權可繼承但不可轉讓,政府則提供稅賦、融資、土地等優惠政策。而日本民間自主成立的「長照合作社」,政府則就其業務內容提供指導及監督,並依社會需求調整法規。
至於我國合作事業發展現況,內政部指出,截至2021年12月底,全國各類合作社(含儲蓄互助社)共計3,924社、社員人數183萬餘人、股金285億7,171萬餘元,較2020年同期增加36社、減少4萬餘人、股金增加3億6,746萬餘元。
而為健全合作事業組織發展,內政部2021年已辦理合作社籌組講習會12場、合作教育訓練研習課程11場,並核定補助各級合作事業18案。今年也辦理為期1年的「合作事業推動地方創生輔導試辦計畫」,推廣合作社制度及育成輔導,並提供資金融通協助,促進國內外合作事業經驗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