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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覽車駕駛工時超過11小時 最高罰9萬

為防止遊覽車司機過勞,交通部修法明定,遊覽車駕駛從報到到行程結束,每日執勤工時不得超過11小時。圖為示意圖。(記者陳柏州/攝影)
為防止遊覽車司機過勞,交通部修法明定,遊覽車駕駛從報到到行程結束,每日執勤工時不得超過11小時。圖為示意圖。(記者陳柏州/攝影)

【記者林紫馨/臺北報導】過去時常聽聞遊覽車司機過勞,為避免遊覽車司機疲勞駕駛,並保障遊覽車駕駛人權益,交通部修正《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部分條文,明定遊覽車駕駛從報到地點到行程結束,工時不能逾11小時,29日起上路,若違規最高可處新臺幣9萬元罰鍰。

交通部公告修正《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汽車運輸業審核細則》。交通部說明,遊覽車於實務調派營運時,車輛自停車場行駛至承租人指定報到地點及行程結束後返回停車場等行程,均屬必要完成的工作,此亦須有一定之工作與駕駛時間。

為避免承租人規劃行程不當,或因臨時增加景點、變更行程,致使駕駛人工作與駕駛時間有不合理之處,修法增訂單日出租車輛自車輛報到起至行程結束,調派單一駕駛人勤務最多不得逾11小時規定,促使遊覽車客運業合理派用駕駛人,避免危害行車安全因素發生。

交通部表示,《勞基法》規定整天工時為8小時,加班不得超過4小時,等同整天工時不能超過12小時。現行《運管規則》明訂,遊覽車等駕駛手握方向盤開車時間不得超過10個小時,考量遊覽車實務調派,司機還需要把車開到集合地,返程時也要開車回車庫,為了符合勞基法12小時上限,因此修法明定遊覽車駕駛,從報到到行程結束,每日執勤工時不得超過11小時。

交通部說明,等同修法後的《運管規則》工時上限11小時,也就是正常工時8小時,加班最多3小時,若違反規定,可依《公路法》第77條第一項,開罰9千~9萬元罰鍰。交通部表示,有關修正發布法令如未註明其施行日期,係以發布令的發文日起算第3日為施行日期,以本案為例,發布令為6月27日發文,則以6月29日為施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