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因應國人戶外遊憩活動多樣化,並配合交通部輔導露營場的政策,內政部於7日的部務會報中通過修正「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在低度利用並兼顧山林保育的前提下,開放農牧及林業用地可設置1公頃以下的小型露營場;後續將依法制作業程序,於近期發布施行。
內政部地政司副司長林家正表示,依現行規定,農牧及林業用地不得設置露營場,但為配合交通部輔導小型露營場土地合法化,未來在農牧及林業用地將可設置1公頃以下的小型露營場。在「農牧用地」的小型露營場中,可設置營位設施、衛生設施、管理室,但面積總和不得超過660平方公尺或土地面積的10%;「林業用地」亦同,但不可設置管理室。
林家正舉例,若農牧用地面積達1千平方公尺,小型露營場中的營位設施、衛生設施、管理室面積總和不得大於100平方公尺;若土地面積達1公頃,露營場內的相關設施面積總和,僅限660平方公尺,而非10%的1千平方公尺,且衛生設施、管理室的面積不得超過露營場面積的30%;林業用地露營場的衛生設施則不得超過10%,高度皆以3公尺為限。
而為維護戶外活動安全,內政部表示,這次修法也明訂露營場不得位於土石流潛勢溪流等19種環境敏感地區。同時,為因應教育部發展無動力飛行運動產業,這次修法也有條件放寬丙種建築、農牧、林業及遊憩用地,可設置無動力飛行運動設施。
此外,內政部也提到,以往因協議價購取得公共建設用地後,導致剩餘的建築用地畸零狹小,無法單獨建築使用,所以這次修法中也增訂,「協議價購的土地所有權人,得比照徵收或撥用的情形,有條件將毗鄰土地申請變更編定為建築用地」,以促進土地有效使用、保障土地所有權人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