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和集團前董事長翁茂鍾因炒作自家公司股票於2011年遭判刑1年,易服社會勞動2,196小時,卻勾結時任臺南麻豆警分局官田分駐所副所長楊博賢偽造勞動紀錄。一審將翁判刑2年2月,二審改判1年10月,臺南高分檢認為量刑明顯失衡、與人民生活脫節,因此提起上訴。
臺南高分檢強調,翁茂鍾利用不當人脈就近換刑為社會勞動已極為不公,但他仍因不願前往服刑而誘使警方偽造執行紀錄,且在偵查時也不認罪,直到一審審理時為求交保才不情願的認罪,遭判刑後又再上訴企圖翻案脫免刑責,犯後態度甚為不佳;他僅為個人私利而玩弄司法、警政於股掌之間,導致人民望司法而卻步,誤解司法專為權貴者開巧門。
臺南高分檢認為,翁茂鍾炒股獲利高達6千餘萬元,造成股民財產損失慘重且迄今無法獲得賠償,高院僅將他判刑1年已屬過輕,難以彰顯社會公平正義。而此案一審審酌他有1年刑未執行,僅判刑2年2月,卻疏於考量前案已逾時效而無法執行,但二審法院不僅未加重量刑,反而減刑4月,顯然失當也違反公平、比例及罪刑相當等原則。
上訴書指出,刑罰的量定固為法院職權行使,但法院仍應依據犯罪行為人於本案中行為的惡性,對國家、社會造成影響的輕重,本於公平、比例及罪刑相當原則妥適量刑,才不會違法律賦與法院自由裁量的權限,並符國民法律感情及彰顯社會公平正義;且法院量刑也不應與人民生活脫節,才不會致使人民對司法從業人員心生厭惡。
此外,臺南高分檢表示,楊博賢將「台南地檢署辦理社會勞動工作日誌」上的履行社會勞動時數等不實資料,登載於被翁茂鍾的「易服社會勞動執行手冊」上,並在其中的「執行機關(構)認證章」欄位上蓋用多名時任官田分駐所員警職名章,性質上均屬「公文書」,因此內容不實即應認定構成登載不實公文書罪。
由於楊博賢具有司法警察身分,使「易服社會勞動執行手冊」在外觀上已具備公務員製作的公文書型式,導致檢察官及觀護人均信任司法警察記載的內容而未為實質審查,才讓翁茂鍾等人得以上下其手、蒙蔽檢察機關,因此楊、翁2人所犯應構成「共同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二審認定適用「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有違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