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21日舉行「地政機關辦理土地登記案件,影響民眾財產權益,監察院提案糾正」記者會。監委們指出,《土地法》第34條之1在實務上有不少爭議,如:臺中市太平遊樂大樓的整合爭議,有重新檢討的必要。監察院20日決議通過提案糾正內政部及臺中市太平地政事務所。
《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3分之2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監委指出,其立法設計特許透過「多數決」方式,兼顧共有人權益範圍內,促進共有不動產的有效利用;但實務上,常有未能兼顧他共有人權益之疑慮,導致大吃小、強凌弱、眾暴寡等爭議不斷,相關糾紛頻傳爭議不斷,顯示有重新檢討修正的必要。
監委指出,《土地法》第34條之1恐侵害人民財產權,故同條第2、3、4項對他共有人的權利保障均有原則性規範,內政部也訂定執行要點作為地政機關審查之依據;但其執行要點卻規定,地政機關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案件,無須進行實質審查,嚴重影響他共有人之財產權及訴訟權益
監委以臺中市的太平遊樂大樓為例,監察院的諮詢專家學者認為,單就本案來看,1樓可單獨使用,但卻被綁售,導致優先承購門檻高達4億4,903萬餘元。而該不動產坐落於商業精華地段,1樓冰店每年營業額及淨利逾百萬,但建商只提存80萬元的對價補償,嚴重侵害其生存權與財產權。
該案經監察委員施錦芳、紀惠容、高涌誠提出調查報告,監察院內政及族群委員會月20日決議通過提案糾正內政部與臺中市太平地政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