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委員田秋堇、趙永清、鴻義章調查「用過核子燃料最終處置計畫」時發現該計畫有資金、安全評估、選址等問題,故提出調查報告,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聯席會於日前通過,故監察院爰請經濟部及原能會對該計畫進行檢討改進。
台電公司2004年提出「用過核子燃料最終處置計畫」,2006年經原能會核定,執行至今已逾15年,預計再執行35年,總共將耗資近6百億元,以尋覓並興建我國核電廠高階核廢料最終處置場址。
1995年美國國家科學院已完成相關研究報告,認為高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場安全評估時程為100萬年。但本案諮詢學者專家認為,臺灣位處活動造山帶,地殼的水平運動及垂直運動等甚為激烈,故臺灣基本上找不到高放射性用過核子燃料棒(高放)最終處置場。
監委們調查後發現該計畫的後續階段所需要的調查、試驗、處置及建設等費用遭低估,而且計畫執行至今,台電公司跳過地下實驗室等關鍵計畫,欠缺安全評估及驗證等工作,形成按計畫進度在花錢,卻非按進度完成計畫目標;最後該計畫恐難以續行,導致自2005年起所做的一切調查研究終將空轉。
監委們也指出,原能會並未要求台電公司對候選場址區域之地質條件進一步調查評估,反配合台電修改計畫,形成紙上作業;原能會允應暫停我國用過核子燃料最終處置計畫,重新檢討修正,以免後端基金持續空轉內耗,徒然浪費國家經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