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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魯閣49死案一審宣判 李義祥7年10月、台鐵官員8年10月

圖為昔日太魯閣號事故現場。(中央社)
圖為昔日太魯閣號事故現場。(中央社)

【記者袁世鋼、林紫馨/綜合報導】花蓮地方法院審理臺鐵太魯閣號撞擊工程車49死案,刑事部分11日宣判。主嫌李義祥依過失致死罪、違反《政府採購法》,各判刑5年、3年,合併應執行7年10月;臺鐵花蓮工務段主辦工程司潘堂益犯過失致死、偽造文書等罪,合併應執行8年10月,為9名被告中最重者。

檢方調查,李義祥向東新營造借牌,於2019年3月違法標得臺鐵「鐵路行車安全改善六年計畫」中的「北迴線K51+170~500山側邊坡安全防護設施工程」。由於工程進度延宕,李義祥於2021年4月2日清明連假違規進場施工;他駕駛吊卡貨車在工區過彎時卡在邊坡熄火,卻便宜行事,找來逃逸移工華文好以挖掘機自行拖動,造成大貨車翻落。

李義祥未依規定通報相關單位,造成當時載有498名乘客的臺鐵408次太魯閣自強列車行經時煞車不及,撞擊大貨車後出軌,造成8節車廂、600公尺鐵軌嚴重損毀;事發後,李義祥也未通報警察、救護或救災單位,僅與工作廠商等人聯繫,並在一旁觀看,無任何救護或協助救護作為,導致49人罹難、213人輕重傷,為臺鐵近60年最嚴重事故。

李義祥被控涉犯過失致死、肇事逃逸、過失毀壞軌道、過失傷害、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以及違反《政府採購法》、《商業會計法》、《稅捐稽徵法》等8罪。花蓮地院歷經1年審理,依過失致死罪、違反《政府採購法》,各判刑5年、3年,合併應執行7年10月,肇事逃逸部分無罪,並未依家屬主張的故意殺人罪論處;華文好過失致死無罪。

判決指出,事故地點上方工區出入口並無嚴加管制,工區內道路也未鋪設可止滑的瀝青混凝土,而臺鐵花蓮工務段為第二級品管單位,潘堂益雖多次到場卻未善盡督導責任;且他明知工程進度落後,仍在工程標案管理系統填載錯誤施工進度,因此依過失致死、偽造文書罪各判刑4年10月、4年2月,合併應執行8年10月。

同屬與第二級品管單位的中棪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專案經理郭國振也未善盡工地安全衛生、職業安全衛生事項的督導及稽核責任,被依過失致死罪判刑4年2月。監造廠商聯合大地公司監造主任李進福、安衛人員張齊富財各判刑7年2月、4年6月。

至於借牌給李義祥的東新營造公司,遭判罰100萬元、扣案所得337萬餘元沒收;東新負責人黃平和遭判刑2年6月;實際負責人黃文利因逃漏稅遭判刑6月、偽造文書判刑5月,合併應執行10月,可易科罰金。另外,朝昇土木包負責人林長清違也因反《政府採購法》遭判刑2年8月,併科50萬元。

交長:臺鐵要以安全改革為優先

交通部長王國材表示,尊重花蓮地院判決,太魯閣號事件從工地管理及整個相關工程上的管理有很大疏失,這次判決的確很重,但他認為,臺鐵對安全改革更要重視,發展也要以安全改革優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