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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約收賄遭判7年4月不服上訴 徐永明:是學術研討會

【記者袁世鋼/綜合報導】前時代力量黨主席、前立委徐永明,被控期約收賄替前太平洋流通公司董事長李恒隆召開公聽會,向經濟部官員施壓修訂《公司法》以奪回SOGO經營權,遭一審重判7年4月徒刑、褫奪公權3年。案經上訴,高等法院25日開庭,徐永明辯稱,學術研討會非公聽會。

一審判決指出,李恒隆規劃由東吳大學法學院與徐永明合辦公聽會,透過立委邀請經濟部官員出席,並以SOGO案質問經濟部官員。雙方於2019年12月2日會面後達成初步合意,徐永明以協助辦理公聽會為對價,換取以「政治獻金」為名義的賄賂期約;但徐因故未合辦公聽會、未邀請經濟部官員出席,李恒隆誤解徐不願收受錢而未交付賄賂。

高院25日開庭時,法官向徐永明問及,他為何參加東吳的會議、為何只參加5分鐘、發言內容為何與會議無關?徐永明答稱,他沒有要競選連任,因此即將回到東吳任教,而舉辦會議的是同校教授胡博硯,他只是去「打招呼」;且該「公聽會」就是民間辦的學術研討會,卻被認定是協調會或委員質詢,這有點無限上綱。

徐永明表示,他只是受邀出席,因為座談會是東吳大學辦的活動,時間上又剛好接近選舉,所以他打算在座談會中講與遠東集團董事長徐旭東有關的《礦業法》,畢竟這是選舉主軸,透過現場媒體報導可成為新聞話題,由於之後還有行程才會先行離席;如果因此就要被判7年4月,這與公平正義有很大的距離。

徐永明也強調,根據李恒隆的證詞,當時李恒隆有派人送錢過去,但他很清楚拒絕李恒隆給的錢,並聲稱因為他個人不參選、時代力量當時也不需要錢,但法官卻認為是李恒隆誤會他的語意,可是最後並沒有所謂的金流。◇